引言
“医生忘了吗?”浙江,丽水。一名女子去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当时,这名女子的头被固定住了,她不敢动。直到将近三个小时后,她的脚麻木了,她才从机器上下来,发现核磁共振室的门从里面锁上了。无奈之下,这位女士不得不给丈夫打电话,丈夫去找医生,她才得以脱身。
【资料图】
因为肩膀和脖子的疼痛,袁小姐几乎要发狂,她急匆匆地赶到医院,准备做一个核磁共振。
下午四点,袁小姐浑身颤抖地跑进了诊疗室,医生们把袁小姐的脑袋绑了起来,让她不要动弹,然后就把袁小姐推进了一个又窄又暗的舱内,接受检查!
这个医生,不但要负责核磁,还要负责给别的患者拍X光片,于是,他把袁小姐扔进了核磁共振仓后,医师就去拍X光片按理说,拍片结束之后,医生会返回诊室,对袁小姐进行详细的检查,但在这个节骨眼上,又出现了一次意外。
当他看到片子的时候,整个人都懵逼了,连忙去让主任医师看,可是却把袁小姐给忘了!与此相反,袁小姐感到时间非常的漫长,如同炼狱般煎熬,她在狭窄昏暗的舱室中,歇斯底里地呼唤着医生的名字!
那个医生,正在主任办公室里兴致勃勃地看着影像片,哪能听到袁小姐的求救声?袁小姐全身发麻,双腿拼命地踢着墙壁,想要叫来医生,却无济于事!
三个小时之后,袁小姐终于意识到自己已经被医生忘记了,吓得魂飞魄散,赶紧跑出了核磁舱。
袁小姐见诊室里空无一人,便想出去找医生,却发现房门紧锁,无可奈何,袁小姐只能绝望地拨打了老公的电话,老公怒不可遏地赶到了医院,并下令让医生马上打开房门。
该医院的员工表示,该名医生已经被开除,并已经向袁小姐道歉。这是医院历史上仅有的失误,在国内也是为数不多。
而地方卫生部门也做出了反应,要求医院给予严厉的医生惩罚。
一、这次事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 疗事故吗?
根据《医 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医 疗事故指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因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或可能的损害。本次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本次事件发生在医院的核磁共振检查中,由医生进行操作。
医生过度专注于读片,疏忽了正在检查中的患者袁女士,使其在狭小舱内被困3个小时,造成其惊恐和身体不适。
综上,本次事件的发生具有医 疗事故的主要特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 疗事故。
医生的过错行为直接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医 疗责任。
医院作为医生的雇主,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患者也有权依法追究医生和医院的民事责任。
二、该医生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的罪名?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或者控制。
要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的过失行为。
本案中,医生过度专注于读片,疏忽了正在核磁共振检查中的患者袁女士,属于过失行为。
2、过失行为直接致人受伤。
袁女士被困在核磁共振舱内3个小时,造成身心创伤
3、过失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有过失状况。
医生作为主诊医生,理应时刻关注患者的状况。但其疏忽大意,完全忘记正在检查的患者,这属于过失状态。
4、不存在重大过错。
医生的行为尚不构成重大过失,主要属于工作疏忽,并无蓄意或明显过失。
综上,本案中医生的行为具备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其过失行为直接致患者袁女士重伤,同时其对损害后果存在过失状况。
但是,鉴于医生的过错并不严重,属于工作疏忽,情节较轻,应对其处以拘役或者控制等较轻的刑罚。
三、袁女士可以向医院主张哪些权利?
1、赔偿权。
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袁女士可以依法向医院主张赔偿因医 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 疗费用、营业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索赔权。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袁女士认为医院及医生的过错行为构成人身损害的刑事犯罪,可以报案并向医院提出相应的索赔。
3、要求惩罚权。
根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医 疗机构发生重大医 疗安 全事件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袁女士可以向医院及相关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对医生进行严肃处理和追究责任的要求。
4、要求公开道歉权。
根据《医 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 疗机构应如实报告和公开医 疗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袁女士可以要求医院公开道歉,消 除影响,平息民愤。
5、要求赔礼道歉的权利。
袁女士可以要求医生及相关医护人员赔礼道歉,以慰藉其感情。根据民法典规定,加害人在赔偿损害的同时,还应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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